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聲,487,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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