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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犯強盜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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