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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О號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有家事待處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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