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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0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八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續施用毒品傾向,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停止戒治,餘期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物品,為海洛因,淨重0.一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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