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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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