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聲,984,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法九○矯字第○三八一五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