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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四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竊盜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九O矯字第0三八一五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六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福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方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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