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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景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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