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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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