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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О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齊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法 官 林 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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