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訴,92,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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