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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共捌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潘仙得、吳淑惠夫妻二人與徐宗賢共組詐騙集團(吳淑惠、徐宗賢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七五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案件審理中,徐宗賢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吳淑惠部分尚未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分別夥同甲○○及王林仲、莊成志、蔡孝聰、李壬昌(原名李圳源)、鄭思韻、黃建誠、李忠源、曾金水、詹永福、劉得法、游志文、王培基、林永倉、俞約翰、施志浩、蕭志勇、連敏春(以上十七人均已審結)、簡文祥、吳鑫淼(以上二人均另行審結)等人,由潘仙得、吳淑惠、徐宗賢等人負責偽造並提供附表一所示不實個人信用文件資料(其中編號六係曾瓊玉,編號十五、十六係蘇誠懿所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編號三、十四則係曾瓊玉所偽造之私文書,曾瓊玉部分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另輪流負責陪同甲○○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設於臺北市○○○路○段十四號「中興商業銀行大安分行」(下稱中興大安分行)辦理附表一所示消費性信用貸款。
甲○○明知自己未曾在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安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然公司)任職,亦未自安然公司取得任何薪資,潘仙得等人所提供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均係偽造,竟仍持該等不實文書向不知情之中興大安分行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安然公司及中興大安分行。
甲○○並配合吳淑惠之協助,熟記資料內容而在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上填寫不實之服務單位、職位、年資等資料,使中興大安分行陷於錯誤,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後核撥款項,由吳淑惠、潘仙得以甲○○預留之印章、存摺將貸得款項領取一空,並於繳納數期本息後,即未再繼續繳款,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文件均係另案被告吳淑惠等人所偽造之不實文件,因吳淑惠承諾可藉此取得信用卡金卡使用,遂配合吳淑惠等人,持之向中興大安分行行使並申辦貸款,事後並未取得貸款,而係由吳淑惠所取走,償付本息並非自己所為等情,核與證人即案發當時中興大安分行行員方俊傑(現任中興和平分行行員)、余勇明(已離職)、林鉦崑(現任中興銀行高級業務員)、經理謝增榮(已離職)、副理邱鼎海(已退休)、襄理陳忠熙等人於本院調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其等均證稱若知道相關個人信用資料均係偽造,絕對不會同意核撥貸款(詳見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卷中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
而被告未在安然公司任職之情,除為被告坦承不諱外,核與安然公司負責人王崇嘉於警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彼並證稱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文件上之公司暨負責人印文及署押均係偽造,復有卷附中興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興銀業字第○六七六號函檢附資金流向明細表、中興商業銀行大安分行九十年五月七日興安逾字第○七一號函檢附之授信戶交易明細表及個人聯合徵信報告報表、存款往來對帳單、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支票存款、信用卡申請及調查表、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單等文件資料可佐,均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卷證查核屬實,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而被告持偽造不實文件向中興大安分行申辦信用貸款,事後並未取得貸款,繳納本息亦與其無關,堪認被告並無負擔貸款本息之資力與意願,且明知上開詐騙集團交付之在職資料、受領薪資內容與其實際就業情形不符,顯係偽造之不實文件,仍持向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申辦貸款,即屬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貸款甚明,尚與其事後有無取得貸款乙節無關。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究中所稱之「法律」固應係指實體法而言(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四號解釋意旨參照),然並非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所制定之刑事實體法全部條文均該當此處所稱之「法律」,仍須以個別刑事實體法條文之變更是否屬於規定「刑罰」之實體法有所變更為標準而加以判斷,此自保安處分(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褫奪公權(刑法施行法第二條)、程序法均採從新原則,毋需另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明。
次按刑法為顧及受刑人之各種境遇情狀,對於受短期自由刑及罰金刑宣告之受刑人,因限於各種特殊原因以致客觀上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原宣告刑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可能產生之弊病,准許受刑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得為易刑處分,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第四十二條之易服勞役及第四十三條之易以訓誡,即係此種關於執行刑罰之易科標準,由於事關刑事執行,且與刑罰法律之變更無涉,自應當然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五二五號、第二三二九號判例均同此旨。
經查本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八○○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正式生效施行,根據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係以「原條文以最重本刑三年為限,放寬為五年,因為眾多最重本刑五年之罪如背信、侵占、詐欺等,在當今日新月異工商社會中,誤觸法網者眾;
基於刑法『從新從輕』主義,目前罪刑確定尚未執行者,罪刑確定正在執行者均適用之」,亦足證立法者認為僅有罪刑確定尚未執行者、罪刑確定正在執行者始有基於「從新從輕」原則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至若罪刑尚未裁判確定者,當然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即可,斷無僅以刑法第四十一條係屬刑事實體法之規定,一律強加援引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新舊法之比較,是本院認無贅論如何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等罪。
其中偽造印文及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與同案被告王林仲、莊成志、蔡孝聰、李壬昌、鄭思韻、黃建誠、李忠源、曾金水、詹永福、劉得法、游志文、王培基、林永倉、俞約翰、施志浩、蕭志勇、連敏春(以上十七人均已審結)及簡文祥、吳鑫淼(以上二人另行審結)等人,及同案被告潘仙得、另案被告吳淑惠、徐宗賢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個人信用文件係偽造不實之文書,僅因貪圖取得信用卡金卡,竟配合另案被告吳淑惠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向中興大安分行詐騙貸款,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併其於共犯結構所處地位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並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四、二十除外)之印文、署押共八十八枚,均係被告潘仙得、另案被告吳淑惠、徐宗賢等人所偽造,另編號四、二十所示文件上「蔣凌雲」署押係另案被告吳淑惠委由被告蘇誠懿而由曾瓊玉所偽造,已如前述認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1 │王林仲│⒐⒈ │ 800,000│ 782,146│榮興工程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年5-7月 │
│ │ │ │ │ │薪資單、在職證明書 │
├──┼───┼────┼─────┼─────┼───────────┤
│2 │莊成志│⒎⒛ │ 800,000│ 761,234│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
│ │ │ │ │ │書 │
├──┼───┼────┼─────┼─────┼───────────┤
│3 │蔡孝聰│⒌⒖ │ 600,000│ 508,873│英鉞實業有限公司年扣│
│ │ │ │ │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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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4 │李壬昌│⒏⒋ │ 800,000│ 710,366│聯宏廣告工程行年度扣│
│ │ │ │ │ │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 │ │ │
├──┼───┼────┼─────┼─────┼───────────┤
│5 │鄭思韻│⒏ │ 800,000│ 763,705│泉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年度扣繳憑單、年5─│
│ │ │ │ │ │7月薪資單、在職證明書│
├──┼───┼────┼─────┼─────┼───────────┤
│6 │黃建誠│⒍⒘ │ 800,000│ 689,236│尊輝實業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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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7 │李忠源│⒍⒋ │ 800,000│ 741,215│祥玖工程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
│ │ │ │ │ │書 │
├──┼───┼────┼─────┼─────┼───────────┤
│8 │曾金水│⒌⒚ │ 600,000│ 578,311│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 │ │ │
├──┼───┼────┼─────┼─────┼───────────┤
│9 │詹永福│⒍⒋ │ 800,000│ 741,215│自立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
│ │ │ │ │ │務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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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 │劉得法│⒌⒚ │ 600,000│ 532,771│協同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
│ │ │ │ │ │務證明書 │
├──┼───┼────┼─────┼─────┼───────────┤
│ │游志文│⒐⒐ │ 800,000│ 763,705│全泉企業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年6─8月│
│ │ │ │ │ │薪資表、職務證明書 │
├──┼───┼────┼─────┼─────┼───────────┤
│ │王培基│⒏ │ 800,000│ 782,146│鉅盛營造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年5─7月│
│ │ │ │ │ │薪資表、員工職務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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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 │林永倉│⒑⒈ │ 800,000│ 788,162│鉅享空調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年6─8月│
│ │ │ │ │ │薪資表、員工職務證明書│
├──┼───┼────┼─────┼─────┼───────────┤
│ │俞約翰│⒋⒛ │ 600,000│ 524,891│英鉞實業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 │
│ │ │ │ │ │ │
├──┼───┼────┼─────┼─────┼───────────┤
│ │施志浩│⒋⒙ │ 400,000│ 360,380│宏福房屋仲介行年度扣│
│ │ │ │ │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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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 │蕭志勇│⒋⒛ │ 500,000│ 456,899│宏福房屋仲介行年度扣│
│ │ │ │ │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業│
│ │ │ │ │ │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
├──┼───┼────┼─────┼─────┼───────────┤
│ │連敏春│⒑⒔ │ 800,000│ 794,113│鴻寬製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年度扣繳憑單、年6─│
│ │ │ │ │ │9月薪資單、員工職務證│
│ │ │ │ │ │明書 │
├──┼───┼────┼─────┼─────┼───────────┤
│ │甲○○│⒋│ 500,000│ 463,257│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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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 │甲○○│ │ │ │書 │
├──┴───┴────┼─────┼─────┼───────────┤
│ 合計 │12,600,000│11,742,625│ │
├──┬───┬────┼─────┼─────┼───────────┤
│ │盧宏威│⒋⒐ │ 300,000│ 289,155│財振營造有限公司年度│
│ │ │ │ │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 │
├──┴───┴────┴─────┴─────┴───────────┤
│以下被告另行審結 │
├──┬───┬────┬─────┬─────┬───────────┤
│ │簡文祥│⒋ │ 600,000│ 524,891│自立鐵工廠股份有限司│
│ │ │ │ │ │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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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姓名 │申辦時間│ 核貸金額 │ 未償餘額 │ 行使之偽造或 │
│ │ │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件 │
├──┼───┼────┼─────┼─────┼───────────┤
│ │簡文祥│ │ │ │證明書 │
├──┼───┼────┼─────┼─────┼───────────┤
│ │吳鑫淼│⒋ │ 600,000│ 555,909│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年度│
│ │ │ │ ││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
│ │ │ │ │ │書 │
├──┴───┴────┼─────┼─────┼───────────┤
│ 合計(不含編號) │13,800,000│12,82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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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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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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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立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員工及職務證│四枚│簡文祥 │
│ │明書「自立鐵工廠股份公司」暨負責人「張陳碧珠」印│ │ │
│ │文 │ │ │
├──┼────────────────────────┼──┼────┤
│2 │榮興工程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上為公司統一發票│十枚│王林仲 │
│ │專用章)、年5─7月薪資單、在職證明書上「榮興││ │
│ │工程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江文龍」印文 │ │ │
├──┼────────────────────────┼──┼────┤
│3 │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安然工程有限公│二枚│莊成志 │
│ │司」暨負責人「王崇嘉」印文 │ │ │
│ │ │ │ │
└──┴────────────────────────┴──┴────┘
(移下頁)
(續上頁)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
│4 │英鉞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負責人「蔣凌雲」之署│一枚│蔡孝聰 │
│ │押 │ │ │
│ │ │ │ │
├──┼────────────────────────┼──┼────┤
│5 │聯宏廣告工程行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六枚│鄭思韻 │
│ │聯宏廣告工程行」暨負責人「向文雄」之印文 │ │ │
│ │ │ │ │
├──┼────────────────────────┼──┼────┤
│6 │泉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上為公司統一│四枚│李忠源 │
│ │發票專用章)、年5─7月薪資單、在職明書上「泉│ │ │
│ │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謝秀美」印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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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
│7 │祥玖工程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四枚│李忠源 │
│ │「祥玖工程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李朝明」印文 │ │ │
││ │ │ │
├──┼────────────────────────┼──┼────┤
│8 │燁陽金屬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上為公司統一發票│六枚│倪富雄 │
│ │專用章)、年6─8薪資單、職務證明書上「燁陽金│ │ │
│ │屬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林淑瓊」印文 │ │ │
├──┼────────────────────────┼──┼────┤
│9 │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四枚│曾金水 │
│ │「安然工程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王崇嘉」印文 │ │ │
│ │ │ │ │
└──┴────────────────────────┴──┴────┘
(移下頁)
(續上頁)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
│ │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上負責人「王崇嘉」│一枚│吳鑫淼 │
│ │印文 │ │ │
│ │ │ │ │
├──┼────────────────────────┼──┼────┤
│ │安然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上負責人「王崇嘉」│一枚│甲○○ │
│ │印文 │ │ │
│ │ │ │ │
├──┼────────────────────────┼──┼────┤
│ │自立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四枚│詹永福 │
│ │明書上「自立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張陳碧│ │ │
│ │珠」印文 │ │ │
└──┴────────────────────────┴──┴────┘
(移下頁)
(續上頁)
┌──┬────────────────────────┬──┬────┐
│編號│ 物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
│ │協同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四枚│劉得法 │
│ │明書上「協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洪金水」│ │ │
│ │印文 │ │ │
├──┼────────────────────────┼──┼────┤
│ │鴻寬製冰股份有限公司年6─9月薪資單、員工職務│八枚│連敏春 │
│ │證明書上「鴻寬製冰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吳業德│ │ │
│ │」印文 │ │ │
├──┼────────────────────────┼──┼────┤
│ │諆隆視訊工程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上為公司統一│十枚│蔣和光 │
│ │發票專用章)、年5─7月薪資單、在職證明書「諆│ │ │
│ │隆視訊工程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吳靜惠」印文 │ │ │
└──┴────────────────────────┴──┴────┘
(移下頁)
(續上頁)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
│ │全泉企業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上為公司統一發票│六枚│游志文 │
│ │專用章)、年6─8月薪資表、職務證明書上「全泉│ │ │
│ │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鄭景元」印文 │ │ │
├──┼────────────────────────┼──┼────┤
│ │鉅盛營造有限公司年度扣繳憑單(上為公司統一發票│六枚│王培基 │
│ │專用章)、年5─7月薪資表、員工職務證明書上「│ │ │
│ │鉅盛營造有限公司」暨負責人「鄭昭澤」(負責人實為│ │ │
│ │「鄭朝澤」)印文 │ │ │
├──┼────────────────────────┼──┼────┤
│ │國保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國│二枚│張永興│
│ │保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施美英」印│ │ │
│ │文 │ │ │
└──┴────────────────────────┴──┴────┘
(移下頁)
(續上頁)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相關被告│
├──┼────────────────────────┼──┼────┤
│ │鉅享空調有限公司年6─8月薪資表、員工職務證明│六枚│林永倉 │
│ │書上「鉅享空調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林義堅」印文 │ │ │
│ │ │ │ │
├──┼────────────────────────┼──┼────┤
│ │英鉞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負責人「蔣凌雲」署押│一枚│俞約翰 │
├──┴────────────────────────┼──┴────┤
│ 合 計 │ 八十八枚 │
├──┬────────────────────────┼──┬────┤
│ │財振營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上「鄭月真」署押 │一枚│盧宏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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