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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二一九三、二八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 怡 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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