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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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