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連續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犯嫌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碧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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