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二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三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號)及移
號、第三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景 文
法官 曾 雨 明
法官 王 美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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