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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五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前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繼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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