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3,交附民,1,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甲○○
戊○○
丙○○
兼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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