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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四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陳 玉 雲
法 官 王 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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