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3,易,21,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景文
法官 曾雨明
法官 王美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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