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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汪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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