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二、一0四五、一二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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