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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紐珍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紐珍貞,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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