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3,訴,56,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王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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