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3,訴,72,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