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基交簡附民,14,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璟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煒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基交簡字第25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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