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基簡,510,200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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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19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7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名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3年1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拾獲乙○○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又其因無汽車駕駛執照,前遭警方開單處罰,嗣於93年11月1日復因肇事逃逸案件,遭警方調扣行車執照,其為領回行車執照甫籌借款項繳清罰鍰,為避免再度因違規被開單處罰,需再繳交罰鍰,乃背誦乙○○之身分資料,並另行起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93年11月8日上午10時5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DI-9373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與忠二路路口,因違規左轉,遭交通警察攔下盤查,遂冒用乙○○之名義,在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簽乙○○之署名1枚(經覆寫於移送聯及存根聯上,計偽造署押3枚),表示業已收受該告發通知之意,並提出交付於取締之警察人員林煥堯收執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復於93年12月23日上午8時56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與懷寧街街口,因未依規定方式繫安全帶及違規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通話,遭交通警察攔下盤查,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乙○○之名義,接續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4J602820號及A4J02821號(起訴書誤載為A4J60282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被通知人收執聯中,偽造乙○○名義簽名各1枚,以示業收受該告發通知單之意,再交付交通警員吳聯煜收執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交通警察、監理機關對於道路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林煥堯、吳聯煜於偵查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被告違規查詢報表及違規通知單。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在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又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皆不另論罪。

又其先後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係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侵占遺失物部分無關,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

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國民身分證,不思交警處理,竟將之據為己有,且為避免遭開立罰單繳交違規罰鍰復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暨行使私文書,其所為已損害他人法益並危害公路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對象之正確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另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詹文良」署名5枚,併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簽乙○○之署名1枚(經覆寫於移送聯及存根聯上,計偽造署押3枚)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4J602820號及A4J0282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被通知人收執聯中,偽造乙○○名義簽名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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