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基簡,520,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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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4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甲○○」印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在台北市臨江夜市拾獲甲○○遺失之身分証一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同年五月間,在其基隆市仁四號九號工作之麗珅金飾店內,先後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如附表編號1、2、3之信用卡申請書上,連續偽造「甲○○」之署押,填具好申請書及附上影印之甲○○身分証,於同年五月十八日郵寄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冒用甲○○名義申請之詐術,連續行使前開偽之申請書,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惟其前開申請經銀行信用卡事業處風險管理專員蕭煌機查核發現異常,佯發給一萬事達白金卡,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先以電話通知乙○○將交由快遞於翌日送達,乙○○旋即至附近不知名之篆刻店利用不知情之篆刻師傅偽刻「甲○○」之印章一枚,並於翌(三)日上午十一時廿分許,在快遞服務簽單上蓋用偽造之甲○○印章表示簽收後,即為蕭煌機帶同之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經警扣得偽造「甲○○」之印章一枚。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及証人蕭煌機指証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4之申請書及簽單在卷可稽,並有偽造之「甲○○」印章一枚扣案足資佐証,是本案事証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偽造「甲○○」印章乃利用不知情之人為之,為間接正犯;

且其偽造印章,嗣蓋用於快遞簽單表示收受,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簽單及申請書等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先此敘明。

至被告前後行使三不同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之詐術,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乃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詐欺部分並因遭銀行查覺而未遂,惟所犯行連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詐欺及侵占遺失物,乃分別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及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自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

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一時利慾燻心而為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尚能供承不諱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偽造之「甲○○」印章一枚及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  行使文件        │    偽  造      │  數  量  │
├───┼─────────┼────────┼─────┤
│ 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甲○○」署押 │   二枚   │
│      │萬事達白金卡申請  │                │          │
│      │書                │                │          │
├───┼─────────┼────────┼─────┤
│ 2   │台北國際商業銀    │ 「甲○○」署押 │   一枚   │
│      │萬事達晶片白金    │                │          │
│      │卡申請書          │                │          │
├───┼─────────┼────────┼─────┤
│ 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甲○○」署押 │   一枚   │
│      │威士金卡申請書    │                │          │
├───┼─────────┼────────┼─────┤
│ 4   │快遞服務簽單      │ 「甲○○」印文 │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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