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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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