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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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