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聲更(一),3,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31歲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94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346號裁定撤銷本院94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發回本院更行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被告已於九十四年四月廿一日被緝獲而入監服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是依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六八號判決意旨,本案沒入保證金之時期已過,已無從再行沒入保證金,自應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