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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4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94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7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94年7月2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一日,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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