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重訴,12,2006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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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罪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故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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