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重附民,13,2006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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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辛○○
壬○○○
癸○○
庚○○
兼上開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子○○
丙○○
己○○
巳○○
兼上開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午○○
被 告 卯○○
兼上開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辰○○
被 告 丑○○
兼上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寅○○
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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