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重附民,4,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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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乙○○ 男 29歲
送達代收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甲○○ 男 45歲
上列被告甲○○因94年度訴字第229 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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