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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易字第1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過失傷害行為為由訴請損害賠償,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99 號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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