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5,基交簡附民,1,2006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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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5年度基交簡字第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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