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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丙○○對告訴人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態樣,其侵害情節之重輕、所可能衍生之危害,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 13 條、第 15 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805號
被 告 丙○○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街452之2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犯 罪 事 實
一、丙○○與乙○○係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丙○○於民國94年10月5日及16日,先後2次在基隆市○○街452之2號12樓住處,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毆打乙○○成傷,乙○○遂檢具相關證據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該院於94年11月28日以94年度家護字第19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丙○○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2個月。
詎丙○○於收受該保護令裁定正本後,基於違反該保護令之概括犯意,先於95年2月1日晚上8時許,在基隆市○○路393巷30號1樓港町碼頭卡拉OK店,酒後與乙○○發生口角,並徒手與乙○○互毆,於乙○○報案後,於同年月2日凌晨1時許,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2分局正濱派出所制作筆錄時,復徒手毆打乙○○之臉部,致乙○○受有左眼角挫傷併雙肘及右腕挫傷等傷害,而對乙○○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2 分局報請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驗傷診斷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家護字第198號通常保護令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通常保護令等罪嫌,被告先後2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為,請論以連續犯,並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 貴 泰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 命遷出住居所。
四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
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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