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5,基簡,200,200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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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2878號
被 告 乙○○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街27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於89年11月14日、15日及同年12月2日,在基隆市○○○街12號「尚志貨櫃場」所查獲仿冒「HELLOKITTY」商標衣服300件、「POCHACCO」商標之衣服1238件、仿冒「BETTY」商標之衣服3874件、褲子1494件、仿冒「POPEYE」商標衣服150件、仿冒「PLUTO」商標及侵害其著作權之衣服449件、仿冒「SNOOPY」商標之衣服611件等物非其輸入進口,竟與黃文政(另案判決確定)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為使輸入上開仿冒商品之貨主隱避,逃避司法機關之追訴,共謀由黃文政出面頂替,並於本署90年度偵字第94號、第798號案件偵查中,佯稱上開商品係向港商林明家訂購,於89年11月8日、20日以「金藝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自香港分批進口云云,使本署檢察官據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基簡字第18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足以損害於司法追訴、審判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文政及「金藝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吳金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被告與黃文政謀議勾串答辯內容之紙條、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90年度偵字第94號、第798號簡易判決處刑書、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基簡字第189號判決書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被告與黃文政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政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8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 水 柳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64條第2項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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