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