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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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