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