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6,易,130,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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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壬○○
以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己○○
庚○○
乙○○
丙○○
丁○○
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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