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丙○○
住基隆市○
被 告 乙○○
號3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提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97年4 月15日下午15時10分第5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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