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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具 保 人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並已繳納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因被告甲○○經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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