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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係民國96年9 月20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96年12月26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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