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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尚有共犯未到案,證人未到庭進行詰問,恐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3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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