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6,訴,1217,200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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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條規定甚明。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97年1月23 日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理由,嗣本院於97年1月31日、97年2月22日以基院慧刑樸96訴1217字第03117號、第04693號函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然上訴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提,有上開函、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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