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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基交簡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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