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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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